连带之债种类的内容有什么,是怎样的?(连带之债是什么意思)

由:sddy008 发布于:2023-03-11 分类:入门基础 阅读:79 评论:0

连带关系是多数主体债务关系中最重要的类型,而连带关系中以连带债务最为重要,连带债权次之。在连带债务,债权人只能要求一次给付,但连带债务人则每人均可能并必须负担给付全部的义务。那么连带之债种类的内容有什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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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种类的内容有什么,是怎样的?

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叶志翔律师解答:

有下列类型:

1、数个独立债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

2、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而其不履行行为与他人债务不履行行为有因果关系,二者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3、一人的债务不履行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4、因合同上约定的债务与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或侵权行为竞合而成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叶志翔律师解析:

连带关系之债中,主要有三个问题:其一,债权人之请求权及其范围;其二,债务人抵御的问题,即一债务人成立清偿,在何种范围内对其他债务人发生同样作用;其三,各债务人彼此之间偿还关系,即内部问题。

在连带债权中,每一个债权人都可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一个债权人提出请求后,其他债权人虽然不丧失请求权,仍可以重新提出,但是债务人已向债权人中的一个清偿的,债务既消灭,其他债权人不得再请求。

债务人中一人迟延只对相对人发生效力,对其他债务人无影响,在连带债权人亦然;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迟延而声明拒绝受领,因而要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的,此处债权的变更只对给付迟延的债务人有效,即使全部债务人事实上发生迟延,这个损害赔偿请求权只对迟延的债务人一人有效,其余债务人的义务如旧。

债务消灭与债之变更情形相同,就连带债务人或债权人中一人所生的事由,其效力原则上只及于该债务人或债权人,其余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受影响。具有全部效力的原因,只有清偿、代物清偿、提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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